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