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三章 开发项目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履行规划、建设、消防、人防等验收或者竣工验收备案程序,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相关工作。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