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第十三条有效红十字会对接受的捐赠、资助、变卖或者义卖所得,应当建立账目,完备手续。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并将款物使用结果告知捐赠者、资助者或者向社会公布。捐赠者、资助者有权向红十字会查询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者、资助者的查询,红十字会应当如实答复。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