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红十字会对不适合救助对象需要的定向募捐物资,经征得捐赠者同意,报请上级红十字会批准,可以进行变卖或者义卖。变卖或者义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原救助对象,不得用于机构以及在编人员的经费支出。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