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第十二条有效红十字会对不适合救助对象需要的定向募捐物资,经征得捐赠者同意,报请上级红十字会批准,可以进行变卖或者义卖。变卖或者义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原救助对象,不得用于机构以及在编人员的经费支出。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