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达到有关技术标准和购销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

(二)有检验机构或者检验人员签字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三)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有许可证标志、编号、批准日期、有效期限;

(四)国家和省有关产品质量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