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二章 质量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达到有关技术标准和购销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二)有检验机构或者检验人员签字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三)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有许可证标志、编号、批准日期、有效期限;(四)国家和省有关产品质量的其他要求。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