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建筑材料、构配件检测所需试样,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取样送试或者由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现场抽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对出具的检测数据和鉴定报告负责。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