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二章 质量责任第十七条有效建设工程不得进行转包。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工程质量和竣工交付使用后的保修工作负责;分包单位应当就其分包的工程质量对总承包单位负责。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