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建设工程不得进行转包。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工程质量和竣工交付使用后的保修工作负责;分包单位应当就其分包的工程质量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