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施工单位应当落实质量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计量、测试等基础工作;对建设工程所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妥善保管,并按照规定进行试验、检验。未经试验、检验或者试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