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九条有效本条例所称休牧是指在草畜平衡区实行季节性禁止放牧的措施。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牧草生长规律,在每年牧草返青期组织实行休牧,休牧期不得少于四十五天。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