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八条有效本条例所称草畜平衡是指草原上生产的、可供合理利用的饲草量与放牧牲畜所需的饲草量保持动态平衡。草畜平衡区应当根据草原承载能力核定适宜载畜量,严格实行休牧制度,鼓励划区轮牧。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