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阻碍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工程项目施工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