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超过核定适宜载畜量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在禁牧区域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