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破坏、擅自移动禁牧休牧标志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被破坏设施原有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