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破坏、擅自移动禁牧休牧标志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被破坏设施原有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