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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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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

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打草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处每亩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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