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打草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处每亩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