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坚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坚持以草原生态保护为目标,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草定畜、动态平衡,责权明确、奖惩并举的原则。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