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二条有效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利用草原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