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水行政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