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