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权举报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