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财政投入,保障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工程建设、管理需要。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