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自治区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饮用水水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