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途径,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破坏、污染饮用水水源行为的举报,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