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饮用水水源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值班巡查制度,组织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关设施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对巡查中发现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