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饮用水水源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值班巡查制度,组织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关设施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对巡查中发现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