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生态环境、水行政等有关部门,整合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资源,科学划分和确定监测范围、点位和项目,加强水质自动监测监控和预警能力建设,完善监测信息系统和共享机制。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