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安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治理项目。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