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