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地下水井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前款所称的集中式供水,是指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