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补偿制度,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饮用水水源保护补偿。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