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二十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公路、铁路、桥梁、输油输气管线等基础设施,不得穿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因工程条件和自然因素限制,确需穿越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或者准保护区的,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影响进行专题评价,并纳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