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十五条有效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建设规划;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供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供水规划和实施方案。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组织水行政、生态环境、供水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饮用水供水和水源保护规划。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