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和销售第七条有效电动自行车生产者应当依法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防火阻燃性能等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生产者、进口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对其生产或者进口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