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禁止销售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

销售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退货或者换货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