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和销售第八条有效禁止销售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销售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退货或者换货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