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应当对本单位人员加强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消防等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消防等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教育,将其纳入法治宣传教育内容。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动自行车文明出行公益宣传,普及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消防等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