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零部件、配件产品的生产、销售以及电动自行车缺陷产品召回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的回收、处置等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以及邮政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