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