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科学规划、保障安全、方便群众、源头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