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换电、租赁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电池为能源,实现电驱动、电助力功能,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两轮自行车。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