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第二十五条有效鼓励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搭载人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人员不得超过车辆核载人数,搭载人应当在驾驶人后方正向骑坐。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应当采取使用安全座椅等保护措施。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