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鼓励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搭载人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人员不得超过车辆核载人数,搭载人应当在驾驶人后方正向骑坐。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应当采取使用安全座椅等保护措施。

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