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醉酒驾驶、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
(二)逆向行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三)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四)双手同时离开车把,或者手中持物、牵引动物;
(五)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
(六)驾驶改装、拼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
(七)学习驾驶电动自行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