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并遵守下列通行规定:

(一)有非机动车道的,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不得在人行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二)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三)遇红灯时,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或者待驶区、待转区内依次等候;

(四)转弯前减速慢行,注意观察,提前示意;

(五)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六)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雾、雪、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灯光,减速慢行;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通行规定。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