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回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县人民政府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及从事环境卫生服务业,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