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回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