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回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举报、投诉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坏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举报。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