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宣传,增强公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公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培养公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规范执法行为。

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