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回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城区排水排污实行有偿使用。所有向城区排水设施排水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入和中断排水排污设施,不得在排水、给水、排污管道上圈占建设用地或者新建构筑物,不得向排水明沟、检查井、雨水井倾倒污水污物。单位和公用住宅的下水道、化粪池发生渗漏、漫溢,由责任单位及时抢修。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