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回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城区公共厕所由产权所有人或者委托人管理,单位和居民庭院的公共厕所由所在单位或者居民管理。管理者应当保持公共厕所清洁卫生,做到定期粉刷、消毒,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贮粪池或化粪池,贮粪池或化粪池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定期清掏,也可委托市政管理专业单位清掏。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