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回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县城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网格化责任区制度。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做好责任区的环境卫生工作。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配套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区由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划分和公布,并书面告知责任人。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域环境卫生的管理,并定期组织检查。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