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禁止在城市广场、街道、绿地、公园、垃圾场等地放养家畜家禽。饲养宠物不得散放和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即时清除。

交易或者集中屠宰畜禽应当在指定场所进行。

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