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城市主要道路和公共场地举办物资交流会等社会文化活动以及组织临时集市贸易、夜市的,应当在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经营,并负责打扫环境卫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餐饮和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